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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大家不要错认

■本文作者:马苏瑶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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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都涉及到了土地权属的转移且都有政府介入,时常被大家混为一谈,导致实际维权的时候找不准对象,被来回推诿,被征收人权益也得不到保护。所以今天来为大家介绍“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帮助大家去分辨这两者。

简单来说,房屋征收是政府与群众间的事,而房屋拆迁则是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与群众间的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部门出于修路公共、危房改造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也就是说房屋征收是国家强制性行为,村民是不能直接对抗的,如果政府行为违法,要采取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权。

而房屋拆迁则是出于商业开发等非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批准,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自主去与土地、房屋的主人去协商。

两者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如果户主不愿意拆迁建设单位也不能强制拆房,报道中常见的钉子户也就是这么来的。

土地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核查才能落实,也就是程序多、文件多。村民只需要注意这三个问题就能确定是否属于征收行为:

一、村民事先是否被要求在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

二、征地实践是否张贴征地公告(公告应用市、县两级政府的盖章);

三、征收方是否具备批文(注意批文时间及有效期)。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三个情况下,一般就是属于政府征地行为了。

如果实在不确定,大家也可以去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门户查询或是拨打热线,政府征地工作都是向群众公开的,很容易可以查询到。

房屋拆迁属于开发商个人行为,按照程序应当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也是谈判的大好机会,被拆迁的朋友可以最大化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大家要特别注意,协议内容一定要仔细审查,因为一旦签订后想再去修改就会很麻烦!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有拆迁方假借政府征地名义去压低补偿款,面对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学会明辨,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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